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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jxyjy 发表于 2005-12-18 22:51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问答

 


  1、问: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什么时间举行?
  答: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定于2004年10月16日至17日举行。

  2、问:2004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几个考点?
  答:全国有八个考点,它们是:北京市、沈阳市、杭州市、长沙市、昆明市、银川市、上海市、深圳市。

  3、问:报名时间和地点?
  答:报名时间为2004年4月15日至5月31日。报考人员应当在报名时间内到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设置的报名地点报名。各考点报名地点的联系方式:

    北京考点报名地点:
    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东大街8号东联大厦2层(邮编100009)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高永迈、郝青
    联系电话:010-84080096、010-84080095(FAX)

    沈阳考点报名地点:
    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247号(邮编110013)
    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杜海琛、侯建伟
    联系电话:024-88538925、024-88522070(FAX)

    杭州考点报名地点:
    杭州市环城西路33号(邮编310006)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    李建民、沈方英
    联系电话:0571-87054065、0571-87054065(FAX)

    长沙考点报名地点:
    长沙市潇湘路1号(邮编410006)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    朱健成、戴菊华、刘红
    联系电话:0731-8883106、0731-8860600(FAX)

    昆明考点报名地点:
    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大楼(邮编650051)
    云南省知识产权局    周黎、何晓钧
    联系电话:0871-3186485、0871-3186485(FAX)

    银川考点报名地点: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公园街8号(邮编750001)
    宁夏知识产权局    张亚宁、马国庆
    联系电话:0951-5057915;0951-5057746(FAX)

     深圳考点报名地点:
    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邮编510070)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    黄喆、张淑芳
    联系电话:020-87300592、020-87300593(FAX)

    上海考点报名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333号招商局广场南楼九楼(邮编200041)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    陈冬健、童伟宇
    联系电话:021-52980376、021-52980377、021-52980357(FAX)

  4、问:报名的条件是什么?
  答:按照《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具有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以上的毕业文凭;
    (3)从事过两年以上科技或者法律工作;
    (4)熟悉专利法律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5、问:报名的手续如何?
  答:报名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原件)、学历证明(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到考点所在城市的考试报名地点报名。
    报名人员也可以采取函报方式,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照片寄交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寄出报名材料。逾期寄出的,报名无效。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城市交考试组织单位进行查验。
    报名参加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资格考试的人员在报名时还应当缴纳国家知识产权局与财政部联合制定的考试报名费30元人民币。

  6、问:考试形式、科目和分制如何?
  答: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仍然采取闭卷笔答的方式进行,除“申请文件撰写”科目笔答方式外,其他三个科目采用答题卡的形式。
    考试分四个科目,每个科目满分为100分。
    考试科目为:
    (1) 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2) 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3) 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4) 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7、问:有关考前辅导的消息?
  答:为了便于报考人员进行复习考试,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编写了包括考试大纲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2004年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指南》。该书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估价85元人民币。需要者可以到各就近的考点购买,也可以从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邮编100088)知识产权出版社门市部购买或者函购。该书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书籍可以在网上订购,网址:[url]http://www.cnipr.com[/url] 。购书联系电话:(010)62083595、82000893。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在6月5日之前将面向社会公众举办考试辅导的有关信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以便报考人员根据需要选择参加。

  8、问:准考证何时发放?
  答:在考试报名时间结束后,凡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应当在7月至8月份收到准考证。

  9、问:考生如何得知考试成绩?
  答: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考试合格分数线之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url]http://www.sipo.gov.cn[/url])上发布有关信息并向各考点发放考试成绩单。考生可以首先在网站上查阅自己的考试成绩。

  10、问:考试成绩能不能核查?
  答: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有关规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公布后,考生对自己的考试成绩有疑问时,可以向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复查成绩的请求。复查成绩的请求应当在收到成绩单后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请求不予受理。考试成绩的复查只限于核查答题得分之和的相加是否有误,不审核各题应得分数。

  11、问:考试成绩是否可以单科累计,单科合格的下届考试免考?
  答: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不实行单科累计的方式,考试必须一次通过全部科目考试。

  12、问: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答: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每两年举办一次,逢尾数双数年度进行。一般情况下,在四季度进行考试。
    每逢考试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考试进行的6个月之前向社会公布考试的有关信息。

xjjxyjy 发表于 2005-12-18 22:52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99号)

  为了规范和指导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保管、考场规则、监考和阅卷等项工作,根据《专利代理条例》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了《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公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节  考试报名

  一、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向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报名(下称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二、报名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交本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三张,并按照要求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考试报名费。

  三、报名人员可以采取函报方式,将报名表一式两份以及有效身份证件、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照片和报名费寄交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提前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取报名表,并在报名截止日之前寄出。逾期寄出的,报名无效。
  采取函报方式的人员,应当在考试的前一天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工作证明、学历证明的原件和准考证到考点所在地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查验。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人员发给准考证,并将本规则中要求考生了解的事项通知该报名人员。

  五、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由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进行编号并予以发放。

  六、报名结束后,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及时将所有经资格审查合格的报名人员的有关信息数据和报名表一份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节  考场设置

  一、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根据报名人数和考场设置要求,设置若干考场。

  二、考场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每个考场的考生数量为30人,余数不足30人的单设一个考场;
  (二)每个考生一个桌位,考生之间应当有一个座位以上的间隔;
  (三)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准考证号码;
  (四)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五)考场应当避开繁华、喧闹的地段。

  三、监考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指定总监考人一名,总体负责考点的监考工作;
  (二)每个考场配备二名监考人员(男女各一名),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三)每个考点应当配备一名以上医务人员。

  四、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在考场附近设置一个考务办公室,作为发放试卷和处理有关事务的场所。

第三节  试卷运送及保管

  一、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为每个考点配备两名以上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负责试卷的运送、收发、管理和保密工作。

  二、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护送试卷、确保试卷的安全和保密;
  (二)在进行考试的前一天携带试卷到达考点,并将试卷锁入保险柜中,加贴封条,钥匙由运送人员分别保管;
  (三)察看考场设置情况,对不符合《考场设置要求》的,应当及时向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四)核实参加考试的考生名单。

  三、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应当配备满足考试试卷的保管、保密需要的保险柜、封条以及向考场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

  四、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在每场考试前启封保险柜取出试卷,并确保在考试进行前15分钟将试卷交到各考场监考人员手中。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及时核对监考人员送回的答题卡或答卷以及试卷数量,将确认后的答题卡或答卷锁入保险柜并加贴封条。

  六、全部考试结束后,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会同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将使用过的试卷问卷全部销毁,并且应当携带所有答题卡和答卷按时返回,直接交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

  七、试卷运送和保管人员应当随身推带一套备用试卷,供特殊情况下使用。如未使用,不得拆封,原样带回。

第四节  考场规则

  一、考生应当在每科考试前10分钟凭准考证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便于监考人员查验。

  二、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无准考证者不得进入考场。

  三、考生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报纸等带有文字的纸张进入考场,也不得携带任何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器具以及任何通讯工具进入考场。发生上述情况的,由监考人员收取并在该科考试期间代为保管。

  四、考生答卷的字迹要清晰,用笔正确。考生应当按照要求在答题卡或者答卷首页上填涂准考证号码、姓名等项内容。凡未填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字迹辨认不清、未按规定填涂,撕毁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在答题卡或者答卷密封线以外作其他标记的,该答卷作废。

  五、考生发现试卷印制有误或者不清晰的,可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六、考生应当注意保持考场安静,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得查看和窥视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不得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七、考生提前答完试卷的,可以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离开考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考生应当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或者答卷翻放在桌面上,离开考场。考生不得将答题卡、答卷以及试卷带出考场。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和喧哗。

  八、考生有违反本节第六、第七项规定的,监考人员应当提出警告并予以制止。

  九、考生经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该考生立即离开考场,并由考点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对该考生作出该科考试成绩无效或者取消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第五节  监考

  一、监考人员应当在总监考人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一)考试开始前15分钟到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到达考场后将领取的试卷当众进行验封、启封、核对、分发;
  (二)逐个核对考生的准考证及照片,核对准考证号码是否与座位标号一致;
  (三)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向考生发出时间提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求考生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或者答卷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
  (四)每科考试结束后,按照该考场的考生人数清点答题卡或者答卷,将清点后的答题卡或者答卷按考号顺序排序并封装。封装时应当在答卷袋开口处加贴密封签、加盖骑缝章,并在答卷袋面上写明考点名称、考场序号、答卷数量,在签名后交试卷保管人员;
  (五)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并对考场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专管。

  二、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员标志。

  三、监考人员发现考生临场生病,应当及时通知考场医务人员,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四、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将考场秩序状况、考生的违纪行为以及处理经过详细记录在考场记录单上。《考场记录单》应当与该考场的答题卡或者答卷一同放入试卷袋中封装。

  五、监考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在监考期间不得抄题、做题,不就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以及作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六节  阅卷

  一、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阅卷工作在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领导下,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具体执行。

  二、答题卡的阅卷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采用读卡机统一进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答卷的阅卷工作由有关部门组成阅卷小组分别进行,阅卷小组负责人由部门领导担任。

  三、阅卷工作应当在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内完成。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进行答卷袋的拆封、登记和分发,使用读卡机阅读答题卡,以及考试分数录入等项工作时,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完成。

  四、阅卷人员应当对答题卡和答卷的安全、保密负责。阅卷人员在阅卷期间不得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答题卡和答卷,也不得拆启答卷的密封签。发现答题卡和答卷有异常或者密封签损坏等情况的,应当及时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不得擅自处理。

  五、阅卷小组应当制定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答卷的总分(各题得分之和)应当经两名以上阅卷人员核定并签名。

  六、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七、考试成绩公布半年以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经考核委员会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题卡和答卷销毁。答题卡和答卷销毁之前应当妥善保管,以备复查。

第七节  成绩复查

  一、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考试成绩复查工作,交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办。

  二、请求复查考试成绩的考生应当在收到考试成绩通知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超过十五日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三、考试成绩的复查只限于核查答题卡和答卷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不审核各题应得分数。考生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和答卷。

  四、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复查人员不得擅自将答题卡和答卷带出指定地点,不得擅自涂改答题卡和改动答卷各题已得分数。

  五、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应当予以更正的,经阅卷小组负责人和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报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六、复查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提出复查请求的考生。更正分数的答题卡、答卷和复查报告一并留存两年,用以备查。

xjjxyjy 发表于 2005-12-18 22:53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令(第3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04年 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采取全国统一考试方式,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包括以下考试科目:
  (一)与专利有关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专利申请文件撰写;
  (三)专利申请手续、审批程序及文献检索;
  (四)专利审批标准及复审与无效。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以闭卷笔答方式进行。

  第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有关人员以及专利代理人的代表组成,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领导担任委员会主任。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五条  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应当在举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六个月之前发出通知,公布考点城市、考试时间等事项。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统一命题,命题范围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制定并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六条  各考点城市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应当成立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承办受理报名、审查报名人员资格、设置考场、组织考试等项工作。

  第七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的;
  (三)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被取消考试资格不满三年的。

  第八条  报名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标准缴纳考试报名费。

  第九条  各地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以及有关机构、组织可以举办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培训班,但是不得强制性地要求考试报名人员参加培训,不得强制性地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其指定的教材或者其他认真学习材料。

  第十条  参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出题、审题和组织管理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出题、审题人员不得从事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授课、答疑、辅导等活动。

  第十一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场规则的,由监考人员予以制止并提出警告。

  第十二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的,考点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可以作出取消其考试资格的处理决定:
  (一)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他人答题卡或者答卷,传递答题卡或者答卷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的;
  (三)严重扰乱考场秩序或者威胁考试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四)串通考试工作人员改动答题卡或者答卷的。

  第十三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考试成绩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四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公布。

  第十五条  参加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达到公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合格分数线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关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报名、考场设置、试卷运送和保管、考试规则、监考、阅卷、成绩核查的具体考务规则另行制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以及考务规则的要求,进行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关的各项工作。参与出题、试卷运送和保管、监考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参与阅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公平、公正。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xjjxyjy 发表于 2005-12-18 22:54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明年改革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明年改革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从2006年起,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在考试频度、科目和内容以及录取标准等方面将有变化。

  考试频度:两年一次改为一年一次

  根据新方案,在考试频度方面,拟将现在实行的每两年举办一次考试,改为每年举办一次,并固定举办考试的时间。

  考试科目:四个科目改为三个科目


  从明年起,考试科目调整为三个,名称和内容分别如下:1、中国专利法律知识,涉及中国专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三种专利的授权标准和审批程序、复审与无效、专利文献等内容。2、相关法律知识,涉及相关法律、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内容。3、专利实务,涉及专利申请文件、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答辩书、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或者答辩书等文件的撰写。

  录取标准:按分数线改为按比例择优录取

  新方案将现行较为固定的总分和“撰写”单科成绩双重分数线的标准,改为按照参加考试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录取的标准,并同时设置“专利实务”单科成绩控制线。

  据了解,自1992年以来,我国已经举行了7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约有8000人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3000多人获得执业资格证书。随着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和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办事处进入国内市场,就业市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尤其是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专门人才的需求量大幅增长,其薪资也节节攀高。

2005-12-15 人才市场报

xjjxyjy 发表于 2005-12-18 22:55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重大改革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有重大改革

  据知识产权服务中心消息,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发布《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革方案》,从明年起,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在考试频度、科目和内容以及录取标准等方面拟有重大变化。

  根据新方案,在考试频度方面,拟将现在实行的每两年举办一次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改为每年举办一次并将固定考试时间。

  在考试科目和内容上,将原来实行的四个科目的考试改为三个科目的考试,并对三个科目的名称和内容调整如下:

  中国专利法律知识:试题涉及中国专利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三种专利的授权标准和审批程序、复审与无效、专利文献等内容,基本上涵盖现有除专利申请文件撰写之外的其他三门考试科目的考试内容。

  相关法律知识:试题涉及相关法律、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内容。

  专利实务:试题涉及专利申请文件、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请求书或者答辩书、专利侵权诉讼起诉书或者答辩书等文件的撰写;在录取标准方面,将现行较为固定的总分和撰写单科成绩双重分数线的标准改为按照参加考试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录取的标准。

2005-12-12

xjjxyjy 发表于 2005-12-18 22:57

2005年专利代理人考试调整不少

2005年专利代理人考试调整不少

  记者日前从知识产权局获悉,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对现行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模式进行改革,由每两年举办一次改为每年一次,考试科目则将由原来的4个改为3个。

  据市知识产权局介绍,考试科目上,将由原来 4个科目改为3个科目,并对3个科目名称和内容进行调整:“中国专利法律知识”科目试题将涉及中国专利法律和部门规章、三种专利的授权标准和审批程序等内容;“相关法律知识”科目试题将涉及《民法通则》等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国际条约的内容;“专利实务”科目试题将涉及专利申请文件、意见陈述书、复审请求书、无效宣告等文件的撰写。其中“中国专利法律知识”科目和“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的考试采用多选试题和填涂机读答题卡的考试方式,“专利实务”科目考试采用论述答题的考试方式。

  另外,专利代理人考试的录取标准也进行相应的调整,将原来的总分和单科成绩双重分数线改为采取按照参加考试人数的一定比例择优录取,录取比例由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确定。


2005年07月23日 每日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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