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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htkht2004 2008-6-13 22:48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第一章 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考纲要求提示
  1、理解中国法起源的过程与特点;
  2、了解夏朝与商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中国法的起源和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中国法的起源
  国家与法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与世界上所有的国家一样,中国国家与法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中国国家与法的起源具有中国特色,其要点为:
  1、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的形成而更加强韧
  无论是从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所形成的父权家长制,还是此后逐步联结各氏族、部落、部落联盟以至形成国家,人们的血缘关系不但没有松动、解体,而且恰恰相反,逐渐被打上阶级烙印,越来越牢固。
  2、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在向国家过渡的过程中日益加强
  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传说中德高望重的英雄人物三皇五帝“为公”的观念逐渐淡漠,以至消失。从尧到舜再到禹,“帝”的权威在加速度地膨胀。既然没有统治阶级内部的民主,那么循着遇事动辄“予一人”的路子走向君主专制,便是历史的必然。
  3、原始的以祭祀祖先仪式为核心的“礼”由习惯逐渐演变为法
  礼的最早含义是为祭祀而举行的仪式,是人们自觉自愿遵循的习惯。出于对共同祖先的尊重和敬畏,能不能参加氏族祭祖的仪式,乃是区别人们是否属于这个氏族的基本条件。氏族晚期,逐渐形成了氏族贵族。贵族垄断了祭祀的主祭权,同时也控制了萌芽状态中的政治权利。在这个转变过程中,政权与神权合而为一。原始状态的礼也逐渐由氏族的习惯演化而具有法的性质和作用,原来用以区别血缘关系亲疏尊卑的礼,同时成了确定人们在国家组织中等级地位的法。
  4、“刑起于兵”
  古人经常兵刑并提,兵即是战争。刑起于兵,说的是刑与战争分不开。所谓“大刑用甲兵”,指最重的刑罚是实行军事讨伐,有兴师问罪之意。
  (二)夏朝法律制度简述
  夏朝国家形成伊始,法制尚处草创阶段。据有关文献记载,夏朝法律制度基本上表现为以下几点:
  1、奉天罚罪的法制观
  氏族社会信奉天地鬼神的观念,对于夏朝法制具有极深的影响,是夏朝解释和论证罪与刑的基本根据。假借天意发布的王命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
  2、“禹刑”
  所谓“禹刑”,最先见于《左传》,传说为夏朝法律的总称。大抵是启及其后继者根据氏族晚期习俗陆续积累的习惯法。所谓“夏刑三千条”,据说包括大辟、膑、宫、劓、墨等“五刑”。此时已有“昏、墨、贼、杀”的罪名和处刑。“昏”是自己做了坏事而窃取别人的美名:“贪以败官为墨”,“墨”是贪得无厌,败坏官纪:“杀人不忌为贼”,“贼”是肆无忌惮地杀人。这三种犯罪,都要处死。此外,夏朝已有残酷的军法及监狱。
  二、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神权政治与法制
  1、“率民以事神”
  商朝奴隶制国家的确立和发展,使由来已久的神权政治得到充分发展。史载殷商奴隶主贵族极端迷信鬼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谓听命于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
  2、以天命、祖命宣布王命
  将祖先崇拜与上帝崇拜相结合,使神直接为政治统治服务,是商朝神权政治高度发展的重要标志。统治者将其祖先与上帝基本上合而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内涵:违背王命,不但获罪于天,而且为列祖列宗所不容。这种观点对于此后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义。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刑名从商”,说明以刑法为主体的中国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规模。商朝法律制度已较前有所发展。表现在:
  1、假托神意压服臣民
  汤伐桀与盘庚迁殷均是以神意压服臣民。
  2、严惩违抗王命的行为
  劝说和动员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动,必须以刑罚为后盾才不致落空。商王对不听从王命的臣属,都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措施。
  3、镇压“乱政”、“疑众”罪
  为了维护贵族的统治,商朝规定了乱政、疑众的犯罪必须镇压。
  (三)商朝的刑罚
  以残害人体为主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在商朝已较为通行,但处刑的手段尚未规范化,因而带有很大的随意性,且有许多刑罚在五刑之外。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此外,文献记载商朝还有孥戮、劓殄以及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总之,商朝没有一套严格的刑罚制度。
  (四)司法机构
  商王掌握国家一切大权。国家大事由商王决定,王命即是法律。商王的裁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司法上商王虽然是当然的最高司法裁决者,但其权只限于畿内,畿外则无力干预,分封的侯伯有相当大的独立性。
  商王的司法官一般由高级贵族担任并世袭。地方司法也由贵族负责。
  在商朝,还有卜者参与司法,委托神意断罪,实行所谓神判。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古书上记载,夏刑已有__________.()A、一千条B、二千条C、三千条D、四千条
  2、假借天意发布的________是夏朝法的主要形式。()A、王命B、甘誓C、礼D、禹刑
  3、古老的五刑是指__________.()A、墨、劓、刖、宫、大辟B、断手、刖、宫、大辟、劓C、墨、醢、脯、宫、大辟D、孥戮、劓殄、炮烙、剖心、大辟
  4、商朝法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特点是__________.()A、明德慎罚B、祖先崇拜C、率民以事神D、上帝崇拜
  二、多项选择题
  1、中国国家与法形成的特点是__________.()A、刑起于兵B、原始的礼由习惯转化为法C、氏族血缘纽带随着国家形成而更强韧D、部落联盟首领的权威日益加强E、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的形成
  2、夏朝的监狱称作__________.()A、囹圄B、夏台C、圜土D、钧台E、王畿
  三、简答题
  简述商朝的刑罚。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A3、A4、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BC
  三、简答题
  答:商朝的刑罚以严酷著称,主要有:(1)古老的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已较为通行,但处刑手段尚未规范,带有很大的随意性;(2)孥戮、劓殄、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3)敬天尊祖时的人祭、人殉并非国家的常刑。

khtkht2004 2008-6-13 22:48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西周初年的法制指导思想,宗法制,礼与刑的关系,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及司法制度;

  2、掌握西周法律制度对后世的影响。

  核心内容速记

  大约公元前12世纪,首领古公栒父为避免西北游牧部落的侵扰,率领族人由豳(今陕西栒邑)迁移到岐山下的周原(今陕西岐山),发展农业,开始营建城郭宫室,改革旧习,设立官司,成为商朝的一个属国。商朝晚期内外矛盾尖锐复杂,周人则通过王季(古公毐父之子)、文王、武王三代的继续经营和扩张,逐渐强盛。公元前1027年,周武王会同许多小国和部族讨伐商纣,战争仅进行两个月便告捷,纣王自焚,商朝灭亡。周初统治者从中领悟和总结了深刻的经验教训,为了谋求长治久安,在夏、商的基础上,适应新的形势,对法制进行了重大改革。

  周初统治者的法制指导思想以及据此制定的主要原则、制度,历来被传统法制奉为理想的蓝本。

  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周初统治者从夏特别是商王朝兴亡的史实中,还悟出天命转移的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亲亲”、“尊尊”

  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亲亲”、“尊尊”的原则强调,至亲莫如父,至尊莫如君。子对父必须尽孝,臣对君必须尽忠。孝,旨在维护父的权威;忠,旨在维护君的权威。通过“亲亲”、“尊尊”,便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紧联结在一起。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二、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

  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在其本国则是大宗。诸侯也由嫡长子继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被分封为卿或大夫,对诸侯是“小宗”,在本家则为“大宗”,其职位也由嫡长子继承。从卿大夫到士,其“大宗”、“小宗”的关系与上同。世袭的嫡长子即是宗子,地位最尊。如此层层分封,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对于异姓有功的贵族,则通过联姻,成为甥舅,分封为诸侯,也纳入宗法关系。于是,在全体贵族内部,举国上下形成了以周天子为核心,由血缘亲疏不同的众诸侯国竞相拱卫的等级森严的体制,使政权不但得到族权而且得到神权的配合。“亲亲”、“尊尊”在这里获得完备的、严格的体现,成了宗法制的精神支柱,从而也是周礼的根本原则。

  (二)礼

  周初统治者在夏礼和商礼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原则为基准,强调德的要求,进行全面调整,形成了包括宗法制、分封制和国家活动等方面的系统的典章制度,以及人们的行为规范和婚、丧、冠、祭等的各种仪节。这一切以传说的“周公制礼”载入史册,力求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直到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言行,无不以礼为依据,以礼为准绳。

  礼在西周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西周的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也基于礼。同时,国家施政的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功过是非,罪与非罪,统统以礼作为评判的根据。总的说来,则以“亲亲”、“尊尊”之义为最高准则。

  (三)刑

  刑为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

  《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吕刑》以论刑为主题,但同时反复突出崇德,要求司法应效法“天德”,无所偏私。司法必须慎重是《吕刑》反复着重要求的一个主题。从选择司法官到执法的各个环节都必须十分慎重。此外,还具体规定了疑罪的五刑可以用锾(铜)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四)出礼入刑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礼主要用于贵族内部,以积极的、正面的“禁于将然”为主;刑主要用于处罚犯罪。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地兼及法律范畴,违礼一般要受舆论的谴责。或者说,礼主要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是如被断为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必须惩之以刑——出礼则入刑,就是指这类违礼的行为而言。因此,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礼借刑的强制力为后盾,用刑正是为了更切实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制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一直被视为西周以来古代法制的一条重要原则。“礼不下庶人”,指庶人不可能完全按礼行事,但决不许违反礼的基本原则。“刑不上大夫”,指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减免刑罚。

  三、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

  西周刑法充分地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因地因时制宜。周初统治者将其领域按占领、开辟的先后和政局稳定程度,大致分为三类地区,制定了因地制宜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惟终)、偶犯。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4)严禁错杀无辜。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2、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上沿用以前的五刑,外加鞭刑、扑刑、流刑、赎刑等,合称“九刑”。此外西周时期还有不少酷刑,处死的方式也较多。西周已出现了赎刑,断罪有疑,可依所疑之罪的轻重,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

  (二)民事法律关系

  1、原则上土地属周王所有,按贵族等级层层分封。西周初期土地只能继承,不得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但西周中期后已经出现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物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法律的承认,说明贵族对土地的处分已得到默认。

  2、契约关系已较为复杂。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法官以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

  (三)婚姻、家庭和继承

  西周婚姻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所谓一妻,指的是嫡妻只许一个。这是由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所决定的。然而,父权家长制决定了男子在家庭中的主宰地位,因此,在贵族之家,实际上往往不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而是男子以种种名义占有妻以外的多个女子,并使之制度化。

  西周时婚姻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1)“父母之命”,必须得到父母的指示与主持;(2)“媒妁之言”,必须由媒妁居间撮合;

  (3)“同姓不婚”;(4)成立婚姻的程序条件:“六礼”(实际主要实行于贵族之间),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在解除婚姻方面,丈夫居主动地位。不仅如此,公婆和丈夫还有种种理由迫使妇女陷于被遗弃的悲惨境地,是为“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妒忌、恶疾七种弃妻理由。但是已婚妇女在三种情况下,可以不被夫家休弃,即“所谓”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及”前贫贱后富贵“。在这三种情况下不得以七出为理由遗弃妻子。

  继承方面,宗法制严格确定嫡长子的继承权。贵族的权位及财产均由嫡长子继承。在财产方面,庶子与女子均无所谓“权”。

  四、西周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西周的司法机构已经比较发达。宗法制的根本原则决定了周天子具有国家最高统治权,随之也掌握最高司法权。中央设大司寇辅佐周王全面行使司法权,下设小司寇掌管具体司法工作。地方上有乡士、遂士掌管司法工作。

  (二)诉讼和审判

  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似已作了区分,即“狱”与“讼”有别。“狱”为刑事诉讼,“讼”为民事诉讼。

  西周在司法活动中比较重视证据。当事人的盟誓是主要证据之一,此外,上述“傅、别”等文件,也是民事法律行为的证据。审讯方法为观察分析辞、色、气、耳、目,称“五听”。在此基础上,结合其陈述,核实证据,然后进行判决。

  刑罚执行充分体现了礼别贵贱,此外,从“敬天”的基本观点出发,注意执行刑罚要配合时令。秋冬象征“肃杀”之气,故执行死刑一般在秋冬,以应天道。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三不去”的离婚限制确立于__________.()A、夏B、商C、西周D、汉朝

  2、西周婚姻实行__________.()A、一夫多妻制B、一夫一妻多妾制C、一妻多夫制D、一夫一妻制

  3、西周在王位继承上实行__________.()A、兄终弟及制B、嫡庶继承制C、嫡长子继承制D、父死子继制

  4、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直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和思想言行,均以________为依据和准则。()A、礼B、刑C、君主意志D、神意

  5、在西周,借贷契约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份,叫做__________.()A、质B、剂C、傅别D、债券

  二、多项选择题

  1、西周王命具有法律效力,其形式为__________.()A、“誓”B、“诰”C、“命”D、礼E、令

  2、西周在审讯中要求法官察言观色的“五听”是__________.()A、辞听B、色听C、气听D、耳听E、目听

  3、西周因地制宜的刑法原则大致可分为三类,其中有__________.()A、刑新国用轻典B、刑大国用严典C、刑平国用中典D、刑乱国用重典E、刑小国用微典

  4、西周的“九刑”,指除沿用以前的“五刑”外,还有__________.()A、鞭刑B、扑刑C、流刑D、杖刑E、赎刑

  三、名词解释

  1、七出

  2、吕刑

  3、傅别

  四、简答题

  简述“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含义。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2、B3、C4、A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2、ABCDE3、ACD4、ABCE

  三、名词解释

  1、七出:亦称七去,指自西周始中国古代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理由,即:不孝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及盗窃。体现了男尊女卑思想,有利于家庭中的夫权统治。2、吕刑:是西周中期周穆王命司寇吕侯所制定的一部刑书。以论刑为主题,反复强调“明德慎罚”,要求司法官必须慎重。并且具体规定刑法原则及按五刑规定应受惩处的疑难案件可以以锾收赎的具体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3、傅别:是指西周时出现的借贷契约。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为别。债权人和债务人各执左、右券。

  四、简答题

  答:原文出于《礼记。曲礼》中互不相干的两段,是后人将其两句连在一起。“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忙于生产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不是为庶人而设,但绝不意味着庶人不受礼的约束。“刑不上大夫”说的是大夫以上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宽宥,如不处肉刑,必须处死者要在郊外执行。但这绝不是说大夫以上贵族犯罪可以不受刑罚制裁。

khtkht2004 2008-6-13 22:49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革引起的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公布与法典编制,商鞅变法及各国的变法;

  2、掌握这一时期法制改革的意义。

  核心内容速记春秋,是我国奴隶制瓦解、封建制逐步确立的时期。井田制遭到破坏,郡县制逐步取代分封制,王权旁落,政权下移,宗法制日趋衰落,等等,是这一时期的基本特点。

  一、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革

  (一)成文法的公布及郑、晋、楚各国的立法概况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到中叶以后,由于经济基础的变革,阶级关系的变化,从而引起法律制度的变革。总的说来,这一时期法律制度的一个重大改革,就是各诸侯国公布了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中心的成文法。下面主要简述郑国、晋国、楚国制定法律的情况。

  1、郑国

  郑国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郑简公三十年,即周景王九年(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鉴于当时社会关系的变化和旧礼制的破坏,因而“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这是我国古代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典。

  第二次是郑献公十三年,即周敬王十九年(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驷歂杀邓析(公元前545年~前501年),而用其竹刑。竹刑,为郑国邓析所作。他把法律条文写在竹简上,所以史称竹刑。竹刑的出现,在法律发展史上又是一大进步。此前的刑鼎笨重,而竹刑则便于携带和流传。

  2、晋国

  晋国自文公以后,曾四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晋文公称霸时期,即文公四年(公元前633年),“作被庐之法”;第二次是赵盾(即赵宣子)为晋国执政时制定的《常法》;第三次是范宣子制定的刑书;第四次是范宣子所作并予以公布的刑书。这是继郑国公布成文法之后,晋国开始正式公布成文法。晋国公布成文法曾受到孔子的批评。

  3、楚国

  楚国在春秋时曾两次制定法律。第一次是楚文王时作《仆区法》。仆区之法犹近世的窝藏法。第二次是楚庄王时作《茆门法》(茆,同茅)。依照《茆门法》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入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二)公布成文法所引起的争论

  新兴地主阶级反对奴隶主贵族垄断法律,坚决要求将成文法公布于世,以保障他们的私有财产和其他权利,摆脱旧贵族的压迫和宗法等级制度的羁绊。郑国子产公布刑书时,便遭到晋国以叔向(晋平公时的太傅)为代表的旧贵族的反对。叔向完全是从旧贵族的立场出发,是为了维护旧贵族的特权而发的议论。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即在于“救世”。此后不久,晋国铸刑鼎,又遭到孔子的反对。孔子的论调与叔向如出一辙。

  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掌握了政权,因此这一措施,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但由于其锋芒仍然是指向劳动人民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统治。

  二、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周元王元年(公年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时期。

  (一)法制指导思想

  1、厉行法治。“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它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2、法律公布。“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布之于百姓”向百姓公布法律,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秘密法。

  3、轻罪重刑。“行刑,重其轻者”。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禁奸止过,莫若重刑”。这一思想对后世各朝的立法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各诸侯国的变法

  各诸侯国中取得了政权的地主阶级,运用政权的力量先后在各国进行旨在发展、巩固封建生产关系,建立封建政治的变法运动。

  首先是魏国。魏文侯任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有三点:(1)“尽地力之教”,鼓励开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2)“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3)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是楚国吴起。吴起变法主要有两方面:(1)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针对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上偪主而下虐民”的情况,吴起提出两条措施:第一项,“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第二项,用节省下来的钱“以抚养战斗之士”。(2)“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第三是秦国商鞅所主持的变法。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

  (三)《法经》与“改法为律”

  魏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法经》分为盗、贼、网(或作囚)、捕、杂、具六篇。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因此将惩治盗、贼行为的《盗法》和《贼法》置于前面。古代盗主要指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贼主要指伤害人身及反抗朝廷等严重犯罪。盗贼需要缉捕,所以又专列《囚法》、《捕法》。《杂法》用以概括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法》的内容为“具其加减”,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而《具法》以外的五篇皆“罪名之制”,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采用将法律的总原则、通例专列一篇,而与其他篇章相对应的编制体例,说明《法经》的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为以后历代法典的滥觞。

  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律字最早的字义是指定音的竹笛,转指音乐的旋律、节拍、节奏,具有稳定、恒常、“均布”的含义。商鞅以律字取代法字,突出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稳定性、必行性,是稳定而普遍的规则。这对于秦国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从此以后,中国古代的法典都以“律”为名。

  三、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商鞅在秦国辅佐孝公进行法制改革,分两次进行。第一次主要是以剥夺旧贵族的特权为主,兼及其他;第二次是以废除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为主,兼及其他。两次法律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剥夺旧贵族的特权

  一方面,废除“世卿世禄”制。所谓世卿世禄制,是商周以来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实行分封,且父死子继,世代为官,并世代受禄的制度。商鞅新法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除国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贵族,若无军功,就撤销其爵禄和贵族身份。另一方面,奖励军功,建立军功爵禄等级制度,扩大新兴地主阶级的社会基础。此外,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这乃是对旧贵族在法律方面特权的剥权。

  (二)废除井田制,允许土地买卖,奖励农业生产

  井田制是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废除原来井田制的田界,确立封建土地所有制,国家按亩收税作为财政的来源,从而废除了旧贵族赖以统治的经济基础。同时,允许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规定,更有利于封建生产关系的确立与发展。

  为了发展农业,商鞅采取了如下措施:第一,奖励从事农业生产;第二,颁布“分户令”以改变秦国父子无别,同室而居的旧习俗,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

  (三)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

  战国时期,各诸侯国进一步废除封邑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郡县是中央直接管辖的地方机构,长官由国王任免。秦国在地方进一步完善郡县制的行政管理体制。郡设守为长官,县设令为长官,皆由国王任免。

  商鞅新法规定,“令民为什伍”,里内居民按什伍编制。颁布“连坐法”。所谓连坐,即因一人犯罪牵连亲属、邻里、同伍以及其他与之有联系的人都要承担罪责的刑罚制度。连坐的范围很广,有同居连坐、邻伍连坐、军伍连坐、职务连坐等。并规定同伍有罪互相纠举,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受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在地方实行这样一套严厉的管理体制,有利于中央对全国的管理,从而加强了中央集权制。

  (四)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

  商鞅在秦国为推行法治,首先从立法要取信于民着手,叫人们相信,立法必须严格执行。刑无等级是推行法治的重要措施。商鞅新法规定: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不分职务和身份的高低,凡不服从国王命令,触犯国家法律,破坏国家制度的,“罪死不赦”。

  秦国由于商鞅变法,改革比较彻底,推行新法比较得力,并建立了一套新的符合经济基础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所以秦国经济很快得到发展,并逐渐具备了雄厚的政治经济实力,一越而为七国之首,为后来秦王嬴政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是__________.()A、叔向B、子产C、邓析D、商鞅

  2、郡县制作为分封制的对立事物出现于__________.()A、春秋时期B、战国时期C、西周D、秦朝

  3、成文法的公布,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__________.()A、秘密法B、神判法C、习惯法D、贵族法

  4、商鞅在秦国变法中,改变秦父子无别、同室而居旧习俗的法令是__________.()A、宪令B、分户令C、茆门法D、仆区法

  5、商鞅为了打击旧贵族的特权,明令废除〖CD#2〗制,实行奖励军功。()A、井田B、分封C、世卿世禄D、九品官人

  二、多项选择题

  1、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法制指导思想有__________.()A、刑无等级B、一断于法C、法布于民D、重刑轻罪E、亲亲、尊尊

  2、商鞅改革为剥夺旧贵族的特权所采取的措施主要有__________.()A、改法为律B、废除世卿世禄制C、奖励军功D、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E、推行法治,执法不别亲疏

  3、商鞅在秦国变法时,改革县以下基层政权,集小乡、邑、聚为县,县置__________.()A、长B、令C、丞D、守E、尉

  三、名词解释

  1、世卿世禄制2、连坐

  四、简答题

  简述秦自商鞅变法后产生的效果。

  五、论述题

  试述李悝的《法经》。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B2、A3、A4、B5、C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2、BCD3、BC

  三、名词解释

  1、世卿世禄制:是指商周以来按照宗法血缘关系的亲疏实行分封,且父死子继,世代为官,并世代受禄的制度。

  2、连坐:战国时期商鞅变法时规定的法律适用方法,即连带受罚。连坐法规定,发现犯罪必须向官府举报,否则一同治罪。连坐的范围包括:邻里连坐、职务连坐、军事连坐、同居连坐。连坐体现了商鞅重刑轻罪的思想。

  四、简答题

  答:秦国由于商鞅变法,改革比较彻底,推行新法比较得力,并建立了一套新的符合经济基础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各项制度,使秦国经济得以很快发展,逐渐具备了政治经济实力,一跃而为七国之首,为后来秦王赢政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所以,后来东汉的王充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对商鞅变法改革起到的效果,作出了很中肯的评价。

  五、论述题

  答:《法经》是战国时期魏相李悝在系统总结各诸侯国成文法的基础上编定的,是魏国变法的重要内容。(1)《法经》的指导思想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即将保护地主阶级的私有财产、人身安全及统治秩序作为首要任务。(2)《法经》共有6篇,即盗、贼、囚、捕、杂、具。其中《杂法》概括了盗贼以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法》的内容是“具其加减”,即统一规定以上各篇定罪量刑的通例与原则,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总则,而其他五篇皆“罪名之制”,类似于近代刑法典中的分则。(3)《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为系统的法典,其立法技巧已初步走向成熟,后世中国的封建法典均以《法经》为蓝本。

  商鞅入秦主持变法革新时,携《法经》入秦,并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每个女孩都是无泪的天使,当她遇到心爱的男孩后有了泪。天使来到人间变成女孩。所以男孩一定要好好待女孩!

khtkht2004 2008-6-13 22:50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考纲要求提示

  1、了解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秦朝的立法与法律主要内容,秦朝的司法制度;

  2、掌握秦朝法制的主要特点。

  核心内容速记

  一、秦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秦朝建立后,继续推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法家思想和政策。其中韩非的以法治为中心,法、术、势相结合的思想,对秦始皇政权和法制活动影响极大,成为其指导思想。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令由一统

  这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

  (二)事皆决于法

  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

  (三)以刑杀为威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二、秦朝立法概况

  (一)立法活动与云梦秦简的发现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初租禾”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止从死”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式。

  (二)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

  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

  秦始皇曾宣布:“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

  《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

  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三、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籍没”、“赎”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集解》引应劭曰:“秦禁民聚语。”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盗”,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贼杀”、“贼伤人”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妄言”,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非所宜言”,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投书”,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乏徭”,就是逃避徭役。

  (二)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khtkht2004 2008-6-13 22:51

(三)其他方面

  1、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国尉”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吏治”,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五善”、“五失”。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良吏”、“恶吏”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废官”,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2、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四)法律的主要特点

  秦律有着如下特点:(1)秦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2)继续实行轻罪重罚;(3)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

  四、秦朝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廷尉”。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诏狱”,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二)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之分。“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而“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勿听”,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即令令史”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爰书”。《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读鞫”,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冤”,可以请求再审,叫“乞鞫”。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同步精华题解

  一、单项选择题

  1、强制男性犯人修筑城墙一类的劳役、女性犯人服舂米的劳役。这种刑罚称__________.()A、司寇B、罚作C、鬼薪白粲D、城旦舂

  2、《法律答问》是__________.()A、法律条款B、私家法律C、官方法律解释D、判例

  3、“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始于__________.()A、西周B、秦朝C、春秋时期D、南北朝

  4、秦朝最高司法官称为__________.()A、大量B、士师C、司寇D、廷尉

  5、秦时,群众或受害人把犯罪者直接扭送司法机关的称之为__________.()A、州告B、非公室告C、公室告D、缚诣告

  二、多项选择题

  1、秦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有__________.()A、法令由一统B、事皆决于法C、法律皆“布之于百姓”D、以刑杀为威E、德主刑辅

  2、《秦律十八种》中包括__________.()A、田律B、厩苑律C、仓律D、工律E、封诊式

  3、秦朝中央九卿中有__________.()A、奉常B、宗正C、廷尉D、郎中令E、卫尉

  三、名词解释

  1、廷行事2、云梦秦简

  3、奉常

  四、简答题

  简述秦朝诉讼制度中的诉讼程序。

  五、论述题

  试述秦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D2、C3、B4、D5、D二、多项选择题

  1、ABD2、ABCD3、ABCDE三、名词解释

  1、廷行事:秦法律形式之一,即司法审判成例。廷,指宫廷;行事,即已成之事,指成例。可见秦时已把判案作为一种法律依据进行比附断罪,补律令之不足。其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云梦秦简:1975年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一座秦代古墓,出土了一批竹简,其中包括一大批法律法令和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等。整理后,称《云梦秦简》。这是研究秦代法律的宝贵资料。

  3、奉常:秦朝的九卿之一。为皇帝管理祭祀宗庙、司礼仪等事务。

  四、简答题

  答:秦朝在诉讼程序方面,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官府提起诉讼,即所谓“辞者辞廷”。民间相诉的案件以控告者同被告者的关系及侵害行为为依据,划分为公室告与非公室告。“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而“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公室告案件官府受理,非公室告官府不受理。非公室告的主要目的,在于禁止卑告尊、奴告主,以维护封建尊卑与主奴关系。

  五、论述题

  答:秦在“以法治国”思想指导下,重视法制,在司法活动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根据犯罪的主体和客体、动机与效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以下定罪量刑原则:(1)关于责任年龄。秦律中规定,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这是秦的特点。(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即把有犯罪意识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之一。换言之,无犯罪意识而违法的不处罚。(3)区分故意与过失。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称“不端”。量刑时故意从重,过失从轻。(4)并合论罪。即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大,从重处罚。(6)自首减刑。秦律中的“自出”,即今天所说的“自首”,凡自出者可以减刑。(7)诬告反坐。秦律规定对诬告者处以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

啤酒胀肚皮 2008-12-8 22:08

没有了吗?还有好几章怎么不写了?
希望楼主继续下几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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