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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水彩画 2008-6-14 20:55

河海大学又因剽窃被起诉

qemui 民 事 诉 状
原告: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路81号华夏大厦2507室
法定代表人:骆洪,公司董事长
代理人:毛依星,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海大学
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西康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长宽 ,该校校长,办公室电话025-83786232
第三人:王保田,男,1963年出生,汉族,现任河海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岩土工程研究所副所长,手机:13951798068
诉讼请求:
1、确认被告非法实施窃取原告专利技术的事实;
2、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确认原告为ZL 200620070901.9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
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水利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综合企业,原告长期注重技术进步,自主开发的产品技术在业内处于领先地位,产品也享有广泛的市场和声誉。原告长期坚持技术投入,使公司成为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原告仅2006年就承担国家水利部“948”课题两项,2007年承担国家科技部“火炬”科技计划一项。主要产品有:自主研发的科研产品自嵌式挡土砖和生态护坡砖。
第三人王保田为被告河海大学的教师,其教学、研究领域一直为土的基本性质、岩土工程测试技术和可靠度理论在岩土工程中的应用,在2003年8月受聘于原告之前,未从事过类似原告挡土墙技术方面的研究,也未发表过相关文章和取得过任何相关技术成果。第三人从2003年8月25日首次受聘于原告,2005年8月25日再次受聘,直至2006年7月15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在与第三人的《聘用合同书》中约定了“乙方(第三人)对甲方(原告)技术和商业秘密进行保密”;“解聘后三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或公开其研究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相关内容。
第三人在原告处工作期间,作为原告的总工程师,负责原告产品的开发研究与技术应用,主要是挡土块和护坡砖的研发工作,尤其是参与了ZL200410014654.6“挡土块”发明专利与申请号为200510117473.0“一种建造挡土墙的方法及该方法所用挡土块”的研究以及该系列专利的应用转化与技术改进。该系列专利的改进产品自嵌式挡土块于2005年5月获得南京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2006年4月19日获得江苏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2006年11月获得科技部、商务部等四部委颁发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2007年为科技部火炬科技计划。2005年6月,第三人作为原告的总工程师,参与了原告与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共同承担的自嵌式景观挡土墙技术开发与示范的水利部“948”计划技术创新与转化项目。
然而,被告在明知第三人为原告从事挡土块技术研究,所开发的技术依法属原告所有,原告未将该相关的开发技术(技术秘密)申报专利的情况下,非法获取了该技术内容,同时以第三人为第一设计人,将原告开发的自嵌式挡土墙技术于2006年6月4日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 200620070901.9,名称为互嵌式砌块)。
原告认为,被告通过第三人非法获取原告的技术,并以自己为申请人将该技术申请实用新型专利ZL200620070901.9,转让给青岛公司非法获利15万元。是一种极不诚信的将他人权利居为已有的严重侵权行为;同时,多次发表论文公开原告技术机密并隐瞒技术来源。被告作为国内一所知名的高等学府,窃取他人技术成果,也是一种严重的学术腐败行为。本案诉讼涉及事实应当再次引起包括被告在内的国内学术界的高度重视和反思,以在今后杜绝这类学术腐败行为的发生和盛行!
为此,特具本状。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南京优凝舒布洛克建材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〇八年三月六日
附件:
民事诉状副本2份
原告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1份
授权委托书1份
证据  份(附证据目录),一式3份  oabbfsdx

博采众长 2008-6-21 14:20

:( :o

悦飞 2008-7-3 16:01

真是热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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