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办公厅文件
国人厅发 [2007] 12 号 关于2007年度二级、三级翻译专业
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根据《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人发[2003)21号)和《二级、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国人厅发[2003)17号)精神,经与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 (简称中国外文局) 及有关单位研究决定,现将2007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2007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国人厅发[2006)147号)安排,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分两次进行。5月12、13日将举行二级、三级英语、日语、法语、阿拉伯语笔译和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11月10、11日将举行二级、三级英语、俄语、德语和西班牙语的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及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考试。
二、截至2006年底,二级、三级英语、日语、法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笔译、口译交替传译类和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考试已在全国范围进行。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英语、日语、法语的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三、按照《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对已在全国范围进行的二级、三级英语、日语、法语翻译专业资格(水平) 笔译和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的考点设置,可由各有关地区考务管理机构根据相应语种口译和笔译专业人员分布情况,分别商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确定。二级英语口译同声传译类考试仍在北京举行。
四、2007年度二级、三级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笔译和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在全国范围举行。自2008年度起,各地区、各部门不再进行翻译系列阿拉伯语、俄语、德语、西班牙语的翻译、助理翻译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阿拉伯语、俄语、西班牙语翻译专业人员分布情况,三语种二级、三级笔译和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考点仍设在北京;二级、三级德语笔译和口译交替传译类考试考点设在北京和上海两个城市。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合作,认真做好本年度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工作。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保密工作,保证考试工作有序进行。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主题词:专业技术人员 资格 考试 通知
抄送: 中国外文出版发行事业局人事部、考评中心, 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翻译专业资格(
水平)
考试笔译、口译考务管理机构。
人事部办公厅 2007年1月30日印发
各地的招考信息将会随贴子在后续更新,
已经更新的地区有:
上海、广东、北京、重庆、陕西、黑龙江、安徽、广西、大连、内蒙古、四川、山东、辽宁、江苏、河北、吉林、山西、湖北、浙江、新疆、西藏、宁夏、海南、江西、云南、湖南
推荐考前培训机构:
北京:北大元培翻译培训中心
上海:上海育路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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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尹彩儿 于 2007-3-21 14:19 编辑 ]